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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贵港市市场化招商工作的开展,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加快贵港市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进程,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贵港市市本级市场化招商奖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文华街16-17号贵港市投资促进局(邮编:537100)。来信请注明“《贵港市市本级市场化招商激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4575028@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不明事宜,请联系贵港市投资促进局,联系人:甘梓葆,联系电话:0775-4571036,0775-4575028。
附件:贵港市市本级市场化招商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港市投资促进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
贵港市市本级市场化招商激励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开辟招商引资渠道,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加快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进程,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化招商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投资促进局委托商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企业或个人作为中介机构从事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招商范围
第三条制造业。主要包括新能源(智能)汽车及电动车、纺织服装、高端家具家居板材、绿色建材农产品及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化工及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
第四条强优招商引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1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以及“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项目。
第五条 上述奖励范围外的其它有引领性作用、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以下项目不纳入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能源等资源类项目,或国家禁止类及限制类产业项目等。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所享受权利
第七条招商主体为商协会、金融机构、中介招商机构、产业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境内外企业等可协助政府招商的机构以及个人,可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成为贵港市第三方招商代理机构或者行政体制外的个人(以下简称:招商代理人)。
第八条 经认定的招商代理人,由市人民政府发放招商代理聘书或者有关证书,凭证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招商代理人在贵港市范围内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1.交通服务绿色通道。可享受在贵港高铁站绿色通道服务。
2.健康服务绿色通道。可在我市的市级医疗机构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3.子女入学。招商代理人在贵港市工作的,其子女入学就读问题由市教育局给予妥善解决。
4.其它服务保障制。招商代理人在政务服务、金融服务、景区导游、司法援助等方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二)招商代理人可对我市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三)招商代理人可受市政府委托提供产业咨询服务;
(四)市投资促进局对招商代理人提供服务,定期与招商代理人的沟通联系,定期向招商代理人提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信息等等。双方加强对接沟通,每月对接沟通次数不少于2次。
(五)招商代理人根据委托方要求外出考察招商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九条对招商代理人的奖励,其所招引的项目必须已成功签约落地、有固定资产投入且已产生一定经济贡献收益。
第十条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市本级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进行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市、区),但市本级也受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本级受益比例对招商委托人进行奖励;市政府平台公司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按自主自愿原则由平台公司自行出台相关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政策,应是市外(包括境外)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含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引进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在我市注册并经营纳税;引进项目在建设期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同一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由招商代理人提出申请。对已引入的投资人再投资项目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招商奖励计算依据。具体应以最终与招商代理人签订的委托招商合同为准,对于招商成果奖励参考标准如下:
1.制造业项目:对于符合条件引进的生产制造类项目,按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投资完成的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资金的2‰给予招商代理人一次性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证明为准,固定资产的核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相关法规执行)。
2.其它重大招商项目:对于符合条件引进的其它重大招商项目,自项目开始计税起,以该项目一个完整年度市级经济贡献(不含财政奖励部分)作为计算依据,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招商代理人等额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励的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
3.对引进首次入驻贵港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1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以及“独角兽”、“瞪羚”等项目引资方,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第六章 奖励兑现
(一)委托招商协议签订。由贵港市投资促进局初审确定,按程序报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申报。所引项目达到奖励资金兑付条件后,由招商代理人填写《贵港市招商项目招商代理人奖励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报贵港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初审:
1.委托招商协议。
2.引进项目若为“制造业项目”,招商代理人需按资金兑付金额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佐证材料;若为“其它重大招商项目”,招商代理人需按资金兑付金额提供项目营业收入、纳税证明等材料。
3.申报人的有关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4.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5.引资工作痕迹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的说明及图片。
6.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关印证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涉及的项目准入文件、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税收、营业额等其它需要印证的材料)。
(三)审批。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等单位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独立机构组成的专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拟奖励项目围绕招商代理人身份、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拟奖励金额等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贵港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同意后执行。
(四)公示。对拟奖励的项目及招商代理人名单、奖励金额等须在贵港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兑现。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即可兑现奖励。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自治区、贵港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应遵纪守法,依法缴纳税费。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个招商代理人。
(二)涉及的奖励审批及兑现部门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是拟合作的引资机构负责人,且不得担任拟合作的引资机构其他重要职务;不得收受引资机构赠与财物或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不得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所有奖金计算和奖励均以人民币为准,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本办法中奖金的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承担。
(五)获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协议约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
(六)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七)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贵港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委托招商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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